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编造其能够在西昌市交通局购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并以收取购房款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曾某某、夏某某、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32800元用于个人消费。至2019年2月,夏某某多次要求吴某某交房或退款,吴某某以分批退款为由退还了三名被害人每人1万元后失去联系。2019年3月5日,在夏某某、曾某某、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吴某某与三名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9年3月8日将骗取的402800元余款归还给了夏某某、曾某某、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