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41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号,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以“可帮忙抹平某某抵、二抵”之名,从被害人罗某某骗取35000元,供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的报案和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退赔赃款并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缓刑,罚金13000元。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本市南湖区**幢**室,电话:19818****56. 

2.其他需要附注某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