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41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号,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以“可帮忙抹平某某抵、二抵”之名,从被害人罗某某骗取35000元,供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的报案和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退赔赃款并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缓刑,罚金13000元。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本市南湖区**幢**室,电话:19818****56.
2.其他需要附注某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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