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2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从被害人费某某处借款,至2017年1月1日连本带息共欠被害人33.8万元,故费某某不再对其借款。2017年1月中旬,吴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伪造了一本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光大国际广场A区219室)抵押给费某某,在取得其信任后继续在合肥市瑶海区兴海苑费某某住处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费某某人民币34.5万元。
2019年2月26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民事判决书、借条、银行流水;
2.被害人费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4.证人沈某某、尚某某证言;
5.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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