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可以办理东莞万枫酒店特惠套餐,帮被害人李某某刷单升级会员级别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8000元,随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号院**家园小区*号楼*号其家中将上述钱款微信转账给被告吴某某。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大街**寓**房间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涉案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银行卡三张、手机一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李某某万豪旅享家会员卡信息、万豪旅享家APP贴子信息,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截图,员工劳动合同、返岗通知书、催款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雇公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对被告人吴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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