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抢劫罪,于2011年04月2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快手”APP中找到欲购买二手车的人,而后吴某某与想要购买二手车的人电话联系后,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再从“快手”APP中找到出售二手车照片后发送给有购车意向的微信好友,在取得微信好友的信任后,以收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提供自家附近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后,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收码支付定金,吴某某再从超市换取现金,之后将被害人拉黑,并拒接电话。被告人人吴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额某某、宁某某、杨某某、齐某某、阿某某等五人的购车定金,共计6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鑫顺达超市室内监控,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2.证人李某某、齐某甲、韩某某、苗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额某某、阿某某、宁某某、杨某某、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吴某某)及含被告人吴某某及5名被害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主体截图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6.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物证OPPO手机一部(吴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出售二手车的事实,并以向被害人收取定金,后将被害人拉黑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违法所得6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系属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