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庞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先后在本市樟木头镇注册东莞市**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塑胶制品,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构经营实力或部分履行合同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货款共计约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安徽**商业有限公司162000元。
(二)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7330元。
(三)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11466元。
(四)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文具有限公司3720元。
(五)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2000元。
(六)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单位**织物有限公司79800元。
(七)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酒业有限公司7600元。
(八)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塑料制品为由,在取得全部货物后,拒不支付尾款,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5000元。
(九)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单位**陶瓷洁具有限公司41172元。
(十)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0000元。
2019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樟木头镇抓获吴某某。破案后,未能缴回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徐某某等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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