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2010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两个虚假身份“飞仔”和“小雨”添加被害人胡某某为微信好友,时至2020年2日2日,吴某某谎称“飞仔”系记者,“小雨”系护士,声称为湖北省武汉市捐款后可以有福利红包,先后分三次骗取胡某某8600元。之后吴某某利用“小雨”的身份通过微信给胡某某发了782. 99元作为捐款的福利。被害人胡某某一共被诈骗走7817. 01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赔偿被害人胡某某7800元,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2部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虚构为武汉捐款有返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现保管于雷州市公安局财物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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