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内打完麻将后借故单独留在该房间内,秘密对房间内其中一张电动麻将桌安装麻将出千作弊器。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16日,吴某某在该房内多次利用该作弊器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出千赌博,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苏某某、阿某甲、阿某乙、郑某某、阿某丙等人共9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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