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后四人已科刑)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以扮演珠海商人出国兑换加拿大外币方式诈骗钱财。
2015年2月4日9时许,黄某甲驾驶其灰色别克小轿车(车牌:粤KRZ1**)搭乘被告人吴某某,黄某乙驾驶其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粤KKN8**)搭乘郑某某、吴某某,其五人在本区水东镇官地羊路口以问路方式将被害人严某某带到水东镇新湖一路处,后以共同兑换外币赚取差价为由(每兑换100元加拿大外币可赚到5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严某某信任,严某某觉得兑换外币有利可图遂将现金人民币12000元交给郑某某。郑某某拿到钱后迅速伙同吴某某、黄某甲等人开车逃离现场。
2015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等人驾驶两辆小轿车(车牌:粤K3L5**/粤K3L6**)到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下郭桥头龙滩路段以问路方式搭讪拦停被害人李某某,并以兑换外币赚取差价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签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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