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害人林某甲接受林某乙委托代办“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七项建筑资质,并寻找被告人吴某某帮忙。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上述七项建筑资质,却仍向被害人林某甲承诺可以办理,并要求被害人林某甲支付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先期活动经费。同年11月14日,被害人林某甲在本区**小区**号楼**室向被告人吴某某转账13万元,该款项被被告人吴某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未办理与上述建筑资质相关的任何手续,并在被害人林某甲询问进程时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后被害人林某甲要求其返还13万元,其以各种理由推脱。
案发后,被害人林某甲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10月14日在本区**小区**楼**室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13万元给被害人林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取款凭证、住建局审批信息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林某甲依法辨认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霞
检察官助理:庄细娥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