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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能力为他人购买公租房的情况下,在漯河市源汇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出售公租房的信息,以为被害人石某某和杨某某购买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购房款855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购房款55000元,吴某某伪造“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财务章并给两名被害人分别出具了盖有虚假印章的虚假收据。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至今吴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石某某和杨某某损失共计1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征

〇二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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