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镇**村**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微博、微信加好友方式认识多名未婚女子即被害人熊某某、郭某某、罗某甲、何某某、龙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罗某乙、陈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人,编造自己是单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学院,在珠海市设计研究院工作等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父亲、哥哥均在海南海口做法官、警察,自己住在珠海市香洲区**小区;然后分别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虚构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4731.6元,其中,被害人熊某某69000元,被害人郭某某16000元,被害人罗某甲148546元,被害人何某某81050元,被害人龙某某2800元,被害人胡某某5134元,被害人唐某某6000元,被害人罗某乙64800元,被害人陈某某约18526.6元,被害人冯某某春60400元,被害人林某某62475元。上述钱款被告人吴某某部分转给自己的妻子、父亲用于生活;部分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华发未来荟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向被害人冯某某还款人民币24055元;之后,被告人的妻子田某某多次向冯某某赔礼道歉,并还款人民币32000元,取得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甲、熊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诈骗数额达50余万元人民币、有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碟十张随案移送。
3.手机一部、假毕业证一本随案移送,请法庭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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