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街镇**街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提议与被害人尚某某合伙向食堂送菜,骗取尚某某信任,多次以需要垫付资金为由,从尚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1万余元,所诈骗现金人民币被吴某某偿还个人债务或挥霍。
二、2019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尚某某认识马某某,提议与被害人马某某合伙向食堂送菜,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多次以需要垫付资金为由,从马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3万余元,所诈骗现金人民币被吴某某偿还个人债务或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借条、马某某及李某的银行流水、马某某借条、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房屋抵押协议书、购销清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2.证人吴某某、韩某某、褚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杜金洪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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