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街**委**组**号,现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其虚构的销售口****,制作虚假的快递单等方式骗取金某某16450元,李某某730元、合计17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吴某某指认作案手机的照片;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混世大魔王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5份供述与辩解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吴某某的讯问录像光盘2张,电子笔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芳
代理检察员: 庄宁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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