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害人陆某某将被告人吴某某介绍给其的结婚对象的女子“李某某”(吴某某称“李某某”是英德市**医院护士,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英德市**镇**村**号,微信号:wsm15*********,经查明该微信号注册信息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402251974********,韶关市乐昌市人)加为微信好友后,“李某某”与陆某某未见过面一直用微信聊天联系,期间“李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5813******(经查明该手机号码注册登记人信息为被告人吴某某的女儿邓某某)与陆某某及其家人通话。为消除陆某某的怀疑,“李某某”盗用李某甲(原英德市**医院**科实习护士)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照片、视频以及发送所谓“李某某”身份证的图片(该图片无本人的照片,显示姓名: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4418811992********)等发送给陆某某,自称是其本人的照片以身份证,在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信任后,“李某某”多次以家庭困难及建房为由向陆某某索取钱财,2019年3月11日至3月27日期间,陆某某通过手机先后七次微信转账共人民币46199元到“李某某”的微信钱包(微信号wsm15*********),“李某某”收到陆某某微信转账后,在短时间内全部转账到被告人吴某某微信(Wsw136********)钱包内,被告人吴某某收到转账后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剩余款项全部提现至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2100********内后多次通过“首信易支付”支付给账号“8162600********首信易支付。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多次向陆某某以收取介绍费、油费为由,收取陆某某微信转帐共7000元后将钱款提现至其本人的英德农商银行账户62172819329********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2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结婚对象为由,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范科威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