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79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高中文化,户籍地化州市**镇**村**号,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吴某甲承接了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园**号违法建筑的加建工程。为使该工程顺利施工,不被执法队查处,吴某甲便找到中间人刘某某,想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让刘某某帮忙疏通**街道执法队的关系。随后,刘某某找到龙华区**街道执法队临聘人员严某某帮忙,严某某又找到其同事练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提出请托以及许诺给予其好处费,练某某遂向当时分管**街道执法队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某某(另案处理)转达请托事项。
黄某某接受请托后,便向其分管的**街道执法队副大队长钟某某打招呼,要求其对该违建事项给予关照。钟某某按照黄某某的指示,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科科长宋某某协调此事。经过协调,已经在现场准备拆除违建的执法人员撤离了现场,致使该违建得以从三层加建至四层。事后,吴某甲将7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交由刘某某代为转送,练某某在收受7万元人民币后又将其中4万元人民币分给了黄某某。
2017年4月7日,本院在侦办黄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吴某甲涉嫌行贿的线索,并于2017年4月10日电话传唤吴某甲到案,吴某甲后于次日到本院交代情况。2017年5月4日,本院以行贿罪对吴某甲进行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练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钟某某、宋某某、邝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证据4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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