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村**栋**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在**河道凤阳县境内盗采河砂方面取得凤阳县**局原**姚某某及**巨某某关照,分别向姚某某行贿15万元,向巨某某行贿30万元及一对价值4.82万元浪琴牌高档手表。
1、涉嫌向姚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春节前,姚某某以销酒的名义向吴某某索要5万元后吴某某到姚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现金,姚某某收下,至案发前未退还。
2018年6月份的某天,姚某某以其朋友胡某甲借款的名义让吴某某给其10万元,后吴某某在县**局将10万元现金交给姚某某,姚某某收下后将该款交给胡某甲,至案发前未退还。
2、涉嫌向巨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为在盗采河砂方面取得巨某某关照,吴某某与其盗采河砂合伙人胡某乙在常州送给巨某某一对价值4.82万元浪琴牌高端手表,巨某某收下,至案发前未退还。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为感谢巨某某为其盗采河砂提供的关照,吴某某分别在凤阳县**桥、**广场附近等地送给巨某某6次现金,每次5万元,共计30万元。巨某某均安排其外甥李长琪将钱收下,至案发前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凭证、关于胡某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巨某某、李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军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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