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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幢**厂区,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实际负责经营公司。

2016年3月21日,刘某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让被告人吴某某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44984.44元(以下币种同),税额180895.18元。当月,刘某某将上述税票申报抵扣,税务机关已认证抵扣。2016年9月9日,**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80895.18元以及滞纳金13030.30元,共计193925.48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讯问刘某某的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吴某某的笔录;4.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753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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