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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家园**栋**单元**室。该于2016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罚款伍佰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解回,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共同预谋成立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后三被告人冒用海港区石门寨镇黑峪沟村谢某某和卢龙县下寨乡马某甲的名义于2016年1月18日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注册成立了秦皇岛驰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鹏公司),谎称在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沿沟屯村、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吴官营村、卢龙县大横河粮库、潘庄粮库等地收购玉米,在抚宁区国家税务局留守营国税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增量资质。

2016年1月至3月间,秦皇岛某某公司共从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家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85张和增值税普通发票8000张。吴某某等三人密谋,由杨某某实际操作,冒用从网上购买的青龙、卢龙、抚宁、昌黎等地共5865名公民的身份信息,指使会计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秦皇岛驰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560份,价税合计73078287.65元,税额9500177.39元,以秦皇岛驰鹏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江苏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份,发票金额64819886.19元,税额8426587.25元,价税合计73246437.44元,该批次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全部抵扣税款。经虚开上述发票,该三人共得好处费7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某某公司的相关案件材料、抚宁区国税局发票购领记录、申请发票增量、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占英

2020年6月29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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