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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6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51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鞍山市*公司*,江西省南*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奉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单元*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8年9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8年10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吴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江西省*公司同事杭某某,由上海*公司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组,价税合计75万元,吴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从鞍山市*公司汇入上海*公司75万元,同日上海*公司将该款转回吴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经查,该七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造成税款损失108,97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财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明细、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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