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吴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江西省*公司同事杭某某,由上海*公司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组,价税合计75万元,吴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从鞍山市*公司汇入上海*公司75万元,同日上海*公司将该款转回吴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经查,该七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造成税款损失108,97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财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明细、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闵楠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