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2018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月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6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受“刘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为“刘某某”代办公司。由“刘某某”将冒用他人身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料等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虚假的注册地址、虚假的租赁合同、虚假的公司章程及上述冒用的身份资料等交由钟某文等人向我市**镇工商分局申请办理了中山市****有限公司等31家假公司。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又向我市**镇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公司的税务登记和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刘某某”用于虚开牟利,其中共有66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虚开给全国各地多家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因此而收受“刘某某”支付给其的每家公司办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经税务机关核查,上述31家公司均为非正常经营公司,均未报税,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62044512元,税额人民币10547566.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2592078.4元,其中已成功认证305张,金额人民币27283296.77元,税额人民币4638160.3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1921457.1元;已申报抵扣发票48张,金额人民币4559743.2元,税额人民币775156.3元,价税合计5334899.5元。
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玲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17册及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3页。
4.涉案电脑等物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5.辩护人信息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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