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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狗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岳池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7日,方磊(已判刑)与李鹏飞(已判刑)为争夺散发招嫖卡片地盘,约定在宜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门十字路口斗殴。方磊邀约洪克进(已判刑)、徐文江(已判刑)、喻海洋(已判刑)等人,喻海洋邀约李东风(已判刑),李东风邀约毛方伟(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后,又和毛方伟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当晚23时许,方磊、洪克进、喻海洋、李东风、毛方伟、吴某某、谢某某等人携带刀、钢管赶到约定地点与李鹏飞一方打斗。吴某某持刀与对方打斗时脸部受伤,毛方伟被对方驾车撞倒受伤,谢某某腿部被对方打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逃离。经鉴定,毛方伟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历等书证;2.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伤情照片;4.另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5.另案罪犯毛方伟、李东风、李鹏飞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双梅
代理检察员:  覃慧荣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其家中,电话158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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