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7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入职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任南充**公司行政人事副总监,负责该公司的人事、行政和后勤管理工作,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吴某某为偿还债务,将该公司的烟、酒等物品私自取出,卖给南充市顺庆区**路**号的**寄卖行,寄卖行老板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对价支付给被告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928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办理**公司车辆购置事项中,利用其经办人的身份将24万元车辆购置税进行挪用,长达6个月未还,案发后,吴某某向鸿通公司退还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吴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