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41981********,汉族,初中,曾任浙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庄园**号。因赌博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担任浙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2012年6月开始直接收取客户李某某货款303350元、客户韩某某货款231000元、客户杨某甲货款36500元、客户林某某货款13750元、客户曾某某货款60000元、客户张某某货款22150元、客户王某某货款20000元、客户鲍某某货款40000元均未上交公司,合计726750元。
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货款中的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2013年1月被公司发现后潜逃在外,直至被抓获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吴某某收货款清单、挪用资金明细表、定单确认书、应收款明细表、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证人徐某某、杨某乙、李某某、韩某某、杨某甲、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企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秀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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