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吴某甲,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号,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宜昌市西陵区东门菜市场一印章制作门店伪造了一枚业务挂靠公司宜昌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宜昌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用于在湖北**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结算业务款项。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据、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局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志高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镇**号楼**单元**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59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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