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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口所在地广东省**市**区**路**号**座**房,原深圳市**有限公司任地产经理,现住广东省阳江市**区**路**园**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入职受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地产经理,主要负责受害单位名下盐田区**号小区**房产的销售工作,其手下业务员在促成房子交易后,将收取客户的定金、首期款及佣金交给被告人吴某某,再由被告人吴某某将以上款项交给受害单位财务。2008年5月11日至2008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21个客户交付的购房首期款、定金、佣金、税费、按揭费、公证费数十万元。经深圳方达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5月至6月**项目现金收入情况进行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605468元。

被告人吴某某侵占上述款项后,使用“梁某某”(4417021979********)的假身份证潜逃十余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梁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材料、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独家代理销售协议、收条、涉案宿舍购房款及费用说明、成交明细、收款收据、合作协议书、委托书、公证书、涉案房地产证、收款收据、员工工资表、涉案宿舍小区明细表、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涉案购买二手房客户提供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购房合同、委托合同、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红、蔡某记、刘某锋、郭某光、邓某芳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宾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方达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徐某宾、谢某红、蔡某记、谢某、刘某锋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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