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734,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2008年7月至2018年6月任颍上县**居委会主任,2018年6月至案任颍上县**居委会委员,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被告人吴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将颍上县**镇**村**路西侧的集体沟塘填平作为地基,开发4套(8间)小产权房,2013年年底房屋竣工后,吴某甲分得北侧两套(4间),并将两套房屋出售给吴某乙、黄某某。2016年上半年,吴某甲和王某某合伙在黄某某房屋的北侧,将集体沟塘填平作为地基,又开发房屋2套(4间,尚未完工),吴某甲分得1套。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吴某甲分得的6间房屋地基侵占集体沟塘土地共计277.44平米,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交函、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吴某甲个人简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颍上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耿棚镇**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产共计1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花 艳
助理检察员 闫国栋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