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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意健险理赔员,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某某**小区**幢**单元**室,住常州市钟某某**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舒赛君、被害单位、被害人喻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0月间,利用担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意健险理赔员的职务之便,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沈某某死亡事故,编造成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300000元。

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2111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银行转账业务回单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夏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二、诈骗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喻某某办理其母亲周某某的雇主责任险理赔为由,骗得被害人喻某某的人民币共计3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喻某某人民币3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喻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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