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绑架嫌疑,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绑架罪,经本院2019年12月9日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闫维禄,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文宁,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绑架事实
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以上四人均已判决)预谋绑架被害人吕某某,吴某某负责策划和组织,并提供了假车牌等作案工具。2010年1月9日,吴某某、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驱车到被害人吕某某工作地方(深圳市坪山区高斯特工业区)踩点。2010年1月11日该五人再次驱车到吕某某工作地和住处(深圳市坪山区松子坑小区)准备实施绑架,因吕某某未出现而未得逞。2010年1月12日8时许,吴某某、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再次驱车来到松子坑小区门口,吴某某指认了吕某某后,由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丙冒充福州警方绑架了吕某某并驱车将其带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蒲排村一出租屋302房。在途中,洪某甲用手铐拷住吕某某,洪某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黑色眼镜将吕某某眼睛蒙住。到达洪某丙住处后,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丙假冒警方对吕某某进行了审讯,期间,三人多次使用电棍敲击吕某某身体。随后,三人让吕某某向其家属索要人民币500000元 “保释金”并提供中国邮政账户(开户名为张某某,账号为62218839700********),最终确定为人民币60000元“保释金”。后吕某某家属分别于2010年1月13日12时许和16时许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0元和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植物园路的中国邮政储蓄柜员机内将该人民币20000元取出并逃跑,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生活开销。经吕某某家属报警后,2010年1月13日17时许,民警抓获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并解救出吕某某。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0年12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怀集县被骗取银行存款人民币715000元,2010年1月13日被害人廖某某在广东省怀集县被骗取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967元。后,吴某某受一陌生男子(未查明身份)委托,纠集了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利用该名男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先将赃款从一张银行卡转移至多张银行卡,再与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持多张银行卡在深圳龙岗、东莞、惠州淡水等地银行利用ATM机取走现金,并交给他人。经查明,吴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4821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0元。2011年2月24日,民警将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三人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丽景天下小区8栋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白色佳美小轿车一辆(车牌粤S3R****,发动机号2AZ1******)、白钢制手铐一把、黑色电棍一把、钥匙一串、审讯笔录(内含被害人吕某某签名)一份;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取款交易明细清单及ATM取款视频截图照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检察官助理:刘 强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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