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系聋哑人),女,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残疾人乞讨犯罪事实
2016年起,区某某、赵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从之前所在的聋哑人乞讨团伙中离开,先后纠集了黄某甲、麦某甲、陈某甲、赵某乙、阮某某、邓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团队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以及麦某乙、黄某乙、柯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团队骨干,组建了以区某某、赵某甲为首,多团队协作管理的组织聋哑人乞讨团伙。该团伙成员通过QQ、微信结识聋哑人,以介绍工作为由,先后将黄某丙等十多名被害聋哑人诱骗到该团伙位于东莞市**镇**花园**、佛山市**区**路**号**栋**房、佛山市**区**区**房等多处窝点,将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件、残疾证等物品收走扣留,以此控制被害人从事街头乞讨工作,通过监视、殴打、体罚、责骂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每日要完成几百至上千元不等的乞讨任务,并将乞讨所得上交给团伙成员进行瓜分。
二、抢劫犯罪事实
区某某、赵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纠集了麦某乙、麦某甲、陈某甲、邓某某(四人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吴某某,以已经脱离该团伙的被害人郭某某之前借了陈某甲3万元没还,并在外面说该团伙坏话为由,前往找郭某某要钱。其等七人于2019年3月27日7时许,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永安大道明珠建材工业有限公司门口,先由被告人吴某某联系郭某某,假称让郭介绍工作,将郭骗到该处,区某某等人即上前将郭拦住要钱。郭某某逃跑,区某某、赵某甲、麦某乙、麦某甲、邓某某便对郭进行殴打,并将郭带到佛山市**区**镇**广场处进行控制,要求郭必需交出5万元才能离开。后郭某某向亲友借得5万元交给区某某等人才得以脱身。
2019年5月22日,吴某某在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下**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扣押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丙、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以及同案人区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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