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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8人开设赌场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吴吓俤,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国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裕,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吓俤、张国梁、陈裕、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吴吓俤等人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创建“吹几呗拱趴”赌博微信群及管理经营群,并依托网络软件“拱趴游戏”中的“十三水”棋牌游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该网络赌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股东有被告人吴吓俤、张国梁以及江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其中,被告人吴吓俤负责召集赌徒进群参与赌博;被告人张国梁与江某某负责在赌博群内“暖场”;被告人吴某某担任群内财务,负责赌博群内赌徒输赢情况统计及赌资结算,每局赌博结束后,财务会向获利最多的赌徒收取该局赌资10%的金额作为赌场抽成。在该网络赌博群经营期间,抽头营利金额达人民币九千多元。

2.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裕等人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创建“大菠萝”赌博微信群及管理经营群,并依托网络软件“拱趴游戏”中的“十三水”棋牌游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该网络赌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被告人陈裕系股东并负责召集赌徒进群参与赌博及在赌博群内“暖场”;被告人李某某担任群内财务,负责赌博群内赌徒输赢情况统计及赌资结算,每局赌博结束后,财务会向获利最多的赌徒收取该局赌资10%的金额作为赌场抽成。在该网络赌博群经营期间,抽头营利金额达人民币一万多元。

3.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通过使用微信软件创建“大菠萝”赌博微信群及管理经营群,并依托网络软件“拱趴游戏”中的“十三水”棋牌游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该网络赌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股东有被告人黄某某、陈裕、陈某某、游某某四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召集赌徒进群参与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游某某负责在赌博群内“暖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担任群内财务,负责赌博群内赌徒输赢情况统计及赌资结算,每局赌博结束后,财务会向获利最多的赌徒收取该局赌资10%的金额作为赌场抽成。在该网络赌博群经营期间,抽头营利金额达人民币两万多元。

4.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通过使用微信软件创建“大菠萝一块园”赌博微信群及管理经营群,并依托网络软件“拱趴游戏”中的“十三水”棋牌游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该网络赌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股东有被告人黄某某、吴吓俤、张国梁、游某某、陈某某五人,该网络赌场由黄某某等人负责召集赌徒进群参与赌博,由被告人陈某某、吴吓俤等人负责在赌博群里“暖场”,由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财务,负责赌博群内赌徒输赢情况统计及赌资结算,每局赌博结束后,财务会向获利最多的赌徒收取该局赌资10%的金额作为赌场抽成。在该网络赌博群经营期间,抽头营利金额达人民币三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账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5.被告人吴吓俤、陈裕、张国梁、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裕、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吓俤、张国梁、陈裕、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吓俤、张国梁、陈裕、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吓俤、陈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吓俤、张国梁、陈裕、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裕、黄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熙

检察官助理:张 璐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吓俤、张国梁、陈裕、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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