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28********791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7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28********462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蒲城县陈庄镇内府村五组村民。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30********321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白水县**乡**村**村民。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5年8月1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7012,汉族,务农,蒲城县洛滨外镇前洼村四组村民。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7316,汉族,务农,蒲城县洛滨镇党湾村三组村民。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8513,汉族,务农,蒲城县**镇**村四组村民。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充当有钱人,诈取对方钱款,后被告人赵某某以联系到一“西安有钱人”约受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又联系到李某某三人打通牌(在打麻将时依靠打手势等方式赢取他人钱财)赢取所谓有钱的老板(刘某某朋友)现金,打牌期间被有钱的老板发现打通牌之事,后联系事先安排好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逃),杨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在逃)等人对杨某某、李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诈得钱财3万余元,后将所得赃款分赃后各自挥霍,破案后部分嫌疑人退赔受害人人民币合计19000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受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察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目无国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惩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5年9月23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3、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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