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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3人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5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在昭平县北陀镇观音村锡柴小组吴某某的老宅内以骨牌赌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2020年2月26日,吴某乙退出该赌场由被告人邱某某接换吴某乙与被告人吴某甲继续聚众赌博至2020年3月2日,并从中抽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甲、邱某某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吴某丙等14人,收缴赌资6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曾某某、肖某某、吴某丁、吴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邱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物证:骨牌、现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属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新

                                   检察官助理:龚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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