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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3人盗窃、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吴学昌,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阳**栋**号,捕前住贵州省修某某**镇**房**栋**单元**楼。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仇国爱,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阳**栋**号,捕前住贵州省修某某**镇**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和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阳**栋**号,捕前住**。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学昌、杨和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仇国爱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1日至8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和吉永贵(已死亡)来到修某某扎佐镇寻找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实施迷信诈骗。在**镇**广场附近,吉永贵负责在一旁放哨,被告人仇国爱假扮政府工作人员称可以带被害人刘某某去办理低保,并在路上假装偶遇假扮“神医”的被告人吴学昌,后被告人吴学昌假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用贵重的钱物来“做法”消灾。于是被害人刘某某回家拿了一沓现金和一条手链来给被告人吴学昌“做法”,被告人吴学昌把现金和手链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好,在“做法”中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打包好的财物调换为事先准备好的假包。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和吉永贵共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和一条手链。事后,二被告人和吉永贵均分赃款和赃物。

2.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来到修某某扎佐镇寻找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实施迷信诈骗。在扎佐镇前进南路151号河道边,被告人仇国爱假扮政府工作人称可以带被害人袁某某去办理低保,并在路上假装偶遇假扮“神医”的被告人吴学昌,后被告人吴学昌假称被害人袁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用贵重的钱物来“做法”消灾。于是被害人袁某某回家拿现金来给被告人吴学昌“做法”,被告人吴学昌用黑色塑料袋把现金包裹好,在“做法”中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将打包好的财物调换为事先准备好的假包。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共盗得被害人袁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事后,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3.2020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学昌、杨和顺在修某某寻找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实施迷信诈骗。在修某某**镇**道,被告人吴学昌假扮政府工作人称可以带被害人张某某去办理拆迁款,并在路上假装偶遇假扮“神医”的被告人杨和顺,后被告人杨和顺假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用贵重的钱物来“做法”消灾。于是被害人张某某回家拿现金来给被告人杨和顺“做法”,被告人杨和顺用黑色塑料袋把现金包裹好,在“做法”中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打包好的财物调换为事先准备好的假包。被告人吴学昌、杨和顺共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2200元。事后,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仇国爱和郑祖德(另案处理)共谋冒充运管人员敲诈黑车司机,后二人从贵阳市白云区乘坐被害人曾某某的非法营运车辆到修某某。到修某某**路**路交叉口时,被告人仇国爱和郑祖德告知被害人曾某某二人系运管工作人员,已对被害人曾某某非法营运取证,要求被害人曾某某给钱私了,否则将被收车,后敲诈被害人曾某某1000元。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仇国爱和郑祖德(另案处理)共谋冒充运管人员敲诈黑车司机,后二人从贵阳市白云区乘坐被害人邓某某的非法营运车辆到清镇市。到清镇市**路后,被告人仇国爱和郑祖德告知被害人邓某某二人系运管工作人员,已对被害人邓某某非法营运取证,要求邓某某给钱私了,否则将被收车,后敲诈邓某某1000元。以上赃款部分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同案郑祖德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杨和顺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杨和顺辨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杨和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调包的方式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200元和一条手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国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调包的方式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元和一串手链,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共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仇国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和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学昌、仇国爱作案对象为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学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仇国爱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和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周

检察官助理 吴程程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学昌、杨和顺现羁押于修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仇国爱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已转至贵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透明胶布一个、废纸五套、黑色塑料袋一个、剪刀一把、黑皮包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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