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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257号

1、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2********,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1********,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吴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8********,仫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甲在自家钢棚下开设**场,刚开始,由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在**场做活利,所抽水得的赢利二人平分。几天后,韦某某退出,被告人吴某乙和黄某甲应邀加入,开始帮**场做活利、抽水,所得的赢利三人平分。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场经营一个月左右停业。后经黄某甲和吴某甲找梁某某商量,停业约5天后的**场正式搬到梁某某家继续营业,吴某甲做两天后退出,黄某甲即邀韦某某加入一起做活利抽水,所得的赢利三人平分。又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场营业得十多天后就停业。2019年3月15日12时许,黄某甲在六寨村小学门口见黄某乙时说要在黄某乙家开**场供赌徒赌博,得到黄某乙的同意后,当晚就开始营业,刚开始由黄某甲和韦某某在**场做活利,两天后韦某某退出,覃某某应邀加入,在**场做活利抽水,经营**场所得的赢利由参与做活利的人和主家黄某乙平分。2019年3月18日23时许,黄某乙家的**场正在经营**机关现场抓获,并扣押赌博工具大字牌、扑克牌各一副,摊板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吴太五、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赌具等供赌徒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学昌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6份,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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