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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21人非法拘禁案、抢劫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昆山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邹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孟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镇**楼村花园**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住**镇九里**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杨店乡双河村**庄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重要罪行,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且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时间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以来,以杨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天津天狮”非法传销为幌子,先后在江西省、河南省以及湖南省长沙市、邵阳市、衡阳市等地发展下属团队。该犯罪集团自上而下形成老总(业务总管)、大经理(闲职经理)、小经理(团队经理)、主任(业务主任,包括大主任、小主任)、老板(业务员)稳定的组织层级,各层级逐级管理、分工协作。小经理级别以下,以团队和“家”为单位,每个小经理管理一个团队,每个地区设两到三个团队,每个团队设一个大主任,每个大主任管理两到三个“家”,每个“家”设一个小主任和一到两个管家、副管家(均为老板级别)。为实施犯罪,每个团队和“家”里还设有“宝宝”(女性老板级别,专门冒充女性视频聊天诱骗受害人)、抖包主任(小主任级别)和师傅、副师傅、大哥(均为男性老板级别,专门负责看守和震慑受害人)等职责,在小经理、大主任和小主任的安排下分工配合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制定了管家手册、邀约流程、打电话流程等制度,采取了固定的犯罪手段和流程,以团队为单位,通过组织团队“家”里的老板或“宝宝”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不断诱骗受害人进入团队所在的“家”里,通过对被害人实施抖包、看守、上课、打电话、摆态度、上线等流程,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并以实施言语威胁、恐吓和用毛巾捂嘴、连续打牌、连续做俯卧撑、喝大桶水、拔阴毛、烧生殖器、打耳光、用擀面杖殴打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体罚,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和逼迫被害人向家里人(一般是其父母)打电话,以虚构为女方购买“五金”和订婚订金等方式,向父母骗取数万元以上资金购买并不存在的产品,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大肆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犯罪活动。

赵某某(化名康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化名周某某,另案处理)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犯罪集团小经理级别,两人自2016年以来先后在长沙市和邵阳市**队,期间两人将各自团队抢劫的资金上缴该犯罪集团高层杨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再从杨某乙等大经理级别高层手上领取其个人和团队的工资、租房、生活费等团队发展必要的费用。2019年2月初,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化名万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商量决定将团队从邵阳市带到衡阳市,并脱离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犯罪集团,此后其下属团队所抢劫的资金不再上交,除团队发展必要的工资、租房、生活费等支出,其余资金被三人瓜分,直至2019年4月24其领导的团队被衡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其中,赵某某主要领导大主任王某甲(化名刘某乙,另案处理)的团队,该团队下属小主任夏某某(化名彭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化名,身份待查,在逃)和王某甲直管共三个“家”;冯某某主要领导大主任牧某某(化名邵某某,另案处理)的团队,该团队下属小主任高某某(化名罗某甲,另案处理)、蔡某甲(化名江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化名唐某甲,另案处理)三个“家”;李某甲在邵阳市期间属于赵某某团队下属大主任,到衡阳市被提拔为小经理之后,主要领导大主任李某乙(化名徐某某,另案处理)的团队,该团队下属小主任文某某(化名秦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化名齐某某,另案处理)两个“家”。此外,在邵阳市和衡阳市期间,该团队下属的小主任还有张某甲(化名林某甲,在逃)、王某乙(化名陆某甲,在逃)、田某甲(化名方某甲,在逃)、曹某甲(化名李某丙,在逃)、刘某甲(化名刘某乙,在逃)等人。

本案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均系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团队“家”里的老板级别人员,相关被告人自2016年以来相继被骗入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所带领团队的“家”中,并在各自“家”里逐步从受害人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在团队小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等人的具体组织、指挥下,参与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5日,被害人曹某某被方某甲(闫某某冒充,在逃)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衡阳市,被文某乙(另案处理)、安某某(在逃)分别冒充表姐和表姐夫将其接至小主任安某某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户的“家”里。之后被王某甲(另案处理)、安某某、王某乙(在逃)、陈某甲(另案处理)、惠某某(在逃)、吴某甲(在逃)、李某丁(在逃)、黄某某(在逃)、张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曹某某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700元)、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直至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至同年4月12日逼迫曹某某以购买产品为由将其手机支付宝、银行卡内的9000元全部转走,买了所谓的三套产品;至同年4月16日,逼迫曹某某向其母亲骗了7万元,其中4万元被王某乙转走后携款逃跑,剩余4万元被大主任王某甲取出交给了小经理赵某某。

2、2019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华某某被人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衡阳市,被人接至小主任易某某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厂家属房**栋**室的“家”里。之后被李某乙(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蔡某甲(另案处理)、熊某甲(另案处理)、郭某甲(在周某乙**路(在逃)、刘某甲(在逃)、宋某某、翟某某、骆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华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华某某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期间,受害人华某某被易某某、蔡某甲等人组织“家”的成员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进行抖包、上课、打电话等流程,并被抢走了8400元,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3、2019年3月27日,被害人张某乙被陆某某冒充“陈玉欣”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衡阳市,经大主任牧某某安排,被高某某(另案处理)和闫某某(在王某甲逃)接至小主任王某甲(另案处理)所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路**酒店旁居民楼**室的“家”里。之后被牧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蔡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戊(在逃)、孟某甲、陆某某、邹某甲、李某甲等人控制,并被非法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逃出犯罪窝点。期间,牧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蔡某甲组织王某丙、杨某乙、孟某甲、陆某某、邹某甲、李某甲、李某戊等人多次采取按压在地、言语威胁、恐吓以及体罚、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抖包、上课、打电话等流程,逼问出张某乙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登录和支付密码,逼迫张某乙向家里打电话骗钱购买产品。期间因张某乙在被逼向家里打电话要订金等的过程中跟家里人谎称说有5000元存放在电脑柜里被王某甲发现,以及因张某乙家里拒绝打钱过来,牧某某、杨某乙将张某乙单独叫到女寝,牧某某用擀面杖打张某乙左手十几下,导致张某乙的左手之后十几天都不能动。后牧某某、高某某、蔡某甲等人通过恐吓、殴打,在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微信转出了8400元购买了3套产品。

4、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唐某某被“小婷”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衡阳市,被崔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接至小主任蔡某甲管理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房的“家”里。之后被牧某某、易某某、王某甲、蔡某甲、张涛(另案处理)、胥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陈某乙(在逃)、李某乙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携带的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之后逼迫其向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等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直至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因不愿意配合,牧某某、王某甲、易某某等人多次组织当面对其进行体罚、殴打,其中因不愿打电话向家里报平安,王某甲打了其耳光,踢了其一脚;因不愿打电话向家里骗钱,易某某打了其几个耳光,踢了他几脚;牧某某、易某某、王某甲要其背打电话问家里要订婚订金等的台词,因记不住,王某甲打了其几个耳光。后唐某某父亲把钱打过来后,牧某某要其给家里打电话报平安,结果其电话还是没有打好,牧某某用擀面杖打其手和脚,将其手和脚打肿了好几天。最终唐某某被逼从家里骗了5万元左右,再加上自己携带的1万元多元,总计6万多元购买了25套所谓的产品,钱由牧某某将钱取出交给了冯某某。

5、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杨某某被网友“菲菲”以谈恋爱为由从成都市骗至衡阳市,被崔某甲(另案处理)假冒“菲菲”和易某某骗至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路**酒店对面民房**房的小主任文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在逃)、“方主任”、刘某甲(在逃)、文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米某某、白某某、周某乙(在逃)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之后逼迫杨某某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其母亲骗取钱财。直至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多次被李某甲、李某乙、文某某等人组织当面威胁、殴打,其中李某甲拿擀面杖对他进行殴打,“方主任”威胁剪掉其下体,后杨某某被逼从母亲处分三次骗来102000元,其中1万转账至杨某某的建设银行、8万转账至杨某某的农业银行,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加上杨某某自己有的2000余元,一共被抢劫了104000元左右。

6、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邓某某被"黄丽娟"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被易某某和“黄丽娟”、“表姐”(身份待查)接到小主任王某乙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小区**室的“家”里。之后被王某甲、易某某、王某乙、吴某甲(在逃)、黄某某(在逃)、陈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戊(在逃)、惠某某(在逃)、李某丁(在逃)、张某甲、陈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邓某某向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名义骗取钱财。期间因邓某某不肯往家里打电话,王某甲打了其三四十个耳光,还用脚踢了其胸口。直至邓某某之后被迫答应购买产品并自愿留下,最终通过威胁、殴打抢走了邓某某人民币30000元。

7、2019年3月2日至3月7日,被害人张某丙被“王婷婷”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衡阳市,被“王婷婷”及表哥(牧某某冒充,另案处理)骗至蒸湘区**原印刷厂家属区**单元**的小主任安某某(在逃)管理的“家”里,被王某甲、安某某、田某甲(在逃)、夏某某(另案处理)、秦某乙(另案处理)、钱某甲(另案处理)、孟某乙、邹某乙、周某某等人控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张某丙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逼迫张某丙往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名义骗取钱财,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因张某丙不愿意配合,被王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牧某某等人多次当面殴打,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从其中国银行卡中转了24000元至王拽的银行卡中取出上交。

8、2019年3月1日,被害人崔某某被郝某某假冒“李依依”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家”里一女的假冒“李依依”、王某甲假冒“李依依”表姐夫将其骗至衡阳市船山西路29号1单元301室高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牧某某、田某甲、高某某、王某甲、赵某乙(另案处理)、李某己(另案处理)、韩某甲(另案处理)、杜某某(在逃)、高某乙(在逃)、吴某某、刘某甲、许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通过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崔某某向父母打电话以结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取钱财,最终逼迫崔某某购买了8套所谓的产品,牧某某安排人将被抢劫的16400元钱取出并交给了冯某某。期间管家赵某乙利用保管崔某某财物的便利,通过崔某某手机操作在支付宝等贷款,从崔某某支付宝等转走了6万元,并带着崔某某的手机逃跑。直至2019年3月28日,因崔某某家人说要报警,田某甲逼迫崔某某写下不报警的保证书后安排人将崔某某送至衡阳市火车站,为其购买车票后让其回家。

9、2019年3月,被害人王某某被"杨婷婷"以谈恋爱见面为由从南京市骗至衡阳市,被“杨婷婷”及其姐姐、姐夫(身份均待查)骗至位于**单元**室小主任安某某管理的“家”里,被王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易某某、高某某、安某某、夏某某、秦某乙、钱某甲、赵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丁(身份待查,在逃)、邹某乙、孟某乙、周某某、孟某甲、陆某某等人非法控制,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后逼迫王某某向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的名义骗取钱财。最终逼迫王某某答应购买所谓的产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甲安排人将其卡里的钱全部取出,其中84000元被王某甲交给了赵某某购买了30份产品,剩余2万元多元被王某甲存在个人的银行卡上,总计被抢劫104000元左右。

10、2019年2月26日,被害人干某某被一个叫“一米阳光”的网友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衡阳市,被牧某某、闫某某(在逃)骗至蒸湘区**路**号**区冶金汽修厂家属房)16栋2单元602室的小主任易某某家里。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田某甲、易某某、熊某甲、赵某丙、翟某某、宋某某、骆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干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干某某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期间,因干某某反抗和不服从要求,熊某甲即对干某某进行殴打,李某甲、易某某、田某甲等人多次对干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和殴打,最终逼迫干某某打电话向亲属骗来75000元,受害人干某某的亲属因不知实情通过微信共转账给干某某(微信账号是1816242****,绑定了其建设银行卡)75000元,加上干某某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总计被抢劫了75600元。

11、2019年1月1日,被害人葛某某被“张雪”(文某乙冒充)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被曹某甲和一女闺蜜(身份待查)骗至小主任安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牧某某、高某某、安某某、曹某甲、田某甲、蔡某甲、秦某乙、钱某甲、邹某乙、张某甲、周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葛某某向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为由骗取钱财。期间被王某甲、牧某某、高某某、安某某、蔡某甲、田某甲等人多次当面威胁、殴打,其中被蔡某甲殴打、安某某威胁后购买了20套产品,2019年1月9日因为砸窗户玻璃逃跑被转移至高某某的窝点,被王某甲、牧某某、高某某、安某某等人逼迫从家里骗了7万元买了25套产品。直至2019年2月13日因为葛某某家人报警被送走。一共被抢走了18.4元,其中支付宝4万元,借呗7.4万、家里转来7万元。

12、2019年1月1日,被害人刘某乙被“张雅欣”(闫某某冒充,在逃)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被闫某某和高某某骗至邵阳市**民房曹某甲管理的“家”里。之后被王某甲、牧某某、高某某、蔡某甲、安某某、曹某甲、李某己、韩某甲、杜某某(在逃)、徐某某、许某某(师傅)、刘某甲(大哥)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刘某乙向父母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钱购买所谓的产品。因刘某乙不愿配合以及家里不愿打钱过来,牧某某、王某甲、高某某、曹某甲、安某某、蔡某甲等人多次当面组织对刘某乙实施体罚和殴打,因刘某乙电话没打好,曹某甲、牧某某打了其耳光;因没有回答上来蔡某甲、安某某提出的问题,被蔡某甲用脚踢、安某某用拳头打下巴;王某甲要其唱歌,因其不会唱,王某甲体罚其连续做俯卧撑,还用脚踩其背部;后因刘某乙提出要离开,牧某某用炒菜的铲子对其进行殴打。最终刘某乙被抢走了自己携带的5800元,直至2019年1月13日离开。

13、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毛某某被网友"杨颖”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文某乙假扮“杨颖”、曹瑞婕(另案处理)假扮表姐、曹某甲假扮表姐夫接至小主任张某甲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田某甲、曹某甲、文某某、姚某某、张某甲、熊某甲、夏某某、郭某甲(在逃)、郑林(在逃)、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其向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名义骗取钱财,直至毛某某被迫答应购买产品并自愿留下。期间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多次组织对毛某某实施殴打,李某乙在抖包时扇了其耳光,张某甲在逼迫其打电话时用皮鞋打了其脸,将其嘴巴都打出了血,同时还打了其耳光,李某甲打了其耳光,并逼迫他脱光衣服只剩内裤,用擀面杖殴打了其胳膊、手、腿和腰部。最终逼迫毛某某向其父亲骗取了7万元,其中6万元汇入其邮政银行卡,1万元汇入其农业银行卡,加上其本身邮政银行卡内15000元,被迫购买了30套所谓的产品,被抢走随身财物和人民币共计84000余元。

14、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害人陈某某被“王楠”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小主任王某乙管理的“家”里。之后被大主任王某甲、安某某、王某乙、吴某甲(在逃)、王拽(在逃)、陈其鹏(在逃)、孟某乙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陈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陈某某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为由骗取钱财。期间,因陈某某准备逃跑被管家吴某甲发现,以及陈某某不能向家里骗钱过来,吴某甲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王某甲用擀面杖对其进行殴打,坐寝主任安某某用充电宝打了他耳光,陈某甲用七八十度的开水倒入他嘴里。直至陈松荣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成为老板,并自愿留下,最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了陈某某人民币4000余元。

15、2018年年底,被害人宋某某被“李雪婷”以谈恋爱见面为由从上海市骗至邵阳市,被冒充的“李雪婷”表姐、表姐夫(身份均待查)骗至小主任易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李某甲、李某乙、易某某、高某某、熊某甲、张某乙(在逃)、刘某甲(化名刘某乙,在逃)、秦某丁(在逃)、赵某丙、翟某某、骆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宋某某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期间,在抖包控制时刘某乙和秦某丁用脚踹了宋某某,赵某丙从后方锁其喉咙,张某乙踩其胸口,刘某甲和翟某某打了其两个耳光;在逼问其向家里打电话报平安和骗钱等的过程中,易某某、李某乙、熊某甲、李某甲对其进行恐吓,李某甲用拳头打了其脸部十几拳,还用脚踹了其七八脚,被李某乙打了其两个耳光。最终宋某某被逼问其爸爸要了78000元,其中28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5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招商银行卡上,一共购买了28套产品,被抢走了人民币78400元。

16、2018年12月1日,被害人杜某某被“张某丙”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从浙江昆山骗至邵阳市,被张某丙(闫某某冒充,在逃)和高某某骗至高某某自己管理的“家”里。之后被高某某、曹某甲、李某己、韩某甲、王某丁、高某乙(在逃)、吴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登录和支付密码;之后逼迫杜某某给其父母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取钱财。因杜某某不愿意配合,曹某甲当面打了其打了2个耳光。直至其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成为老板,并自愿留下,最终被抢走了随身携带的5600元。

17、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高某某被韩某(身份待查)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韩某等人骗至小主任高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高某某、曹某甲、谭某(身份待查)、李某己、韩某甲、高某乙(在逃)、杜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登录和支付密码;之后逼迫其向父母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取钱财。期间因高某某反抗和不愿意配合,曹某甲、李某己等人多次对高某某实施体罚、殴打,其中高某某在抖包时被人按倒在地上,有人还用毛巾捂住嘴巴;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其一个朋友打电话过来时,其大喊报警,管家李某己用拳头打了其背部几下,曹某甲打了其两个耳光,还用擀面杖打其左边脸部,把其门牙都打掉半颗;一个安徽阜阳籍的主任(身份待查)强迫其喝大桶无色透明的水,一直喝得其反胃呕吐。直至2018年12月21日其离开,共计被抢走了35000余元。

18、2018年11月,被害人许某某被"张丽颖"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被"张丽颖"和姐夫(高某某冒充,另案处理)带至小主任曹某甲管理的“家”里,之后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李某己、高某乙(在逃)、宁保肖(在逃)、吴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许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许某某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期间,因许某某不肯讲银行卡密码或不肯配合,李某乙、宁保肖打了许某某的耳光。直至许某某之后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成为老板,并自愿留下,最终被抢走了人民币19000余元。

19、2018年10月1日,被害人刘某甲被“张某甲飞”(闫某某冒充,在逃)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该犯罪集团的窝点,被牧某某、安某某、蔡某甲、曹某甲、韩某甲、李某己、高某乙(在逃)、宁保肖(在逃)、吴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刘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刘某甲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期间,蔡某甲、李某丙、牧某某等人多次当面对刘某甲实施威胁、殴打,其中被蔡某甲等人殴打后逼问出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在第三天被蔡某甲殴打后,被逼答应从微信和银行卡里面的钱(共6万元左右)转至牧某某的卡中,购买了20多套产品;十多天后,在李某丙、牧某某的殴打下,被逼从家里以彩礼为由骗了4万元过来购买产品;期间刘某甲还被李某己、韩某甲、安某某等人殴打过。直至刘某甲之后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成为老板,并自愿留下,最终被抢劫人民币10余万元。

20、2018年10月下旬,被害人孟某甲被“张嘉琪”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张嘉琪"和曹某甲、一个女闺蜜(身份待查)接至小主任高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曹某甲、蔡某甲、高某某、黄海洋(在逃)、杨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陆某某、李某甲、邹某甲、李某庚(在逃)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其向父母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取钱财。期间孟某甲多次被威胁、殴打,直至其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成为老板,并自愿留下,最终被抢走了人民币60000元左右。

21、2018年11月25日,被害人卫某某被张欣(身份待查)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被张欣和表哥(身份待查)骗至小主任蔡某甲管理的“家”里,被牧某某、王某甲、蔡某甲、张涛、郝某某、胥某某、李某乙、汪建平(在逃)、陈某乙(在逃)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其向家里人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直至2018年12月20日卫某某离开。期间因其不愿意配合,多次被牧某某、王某甲、张涛等人威胁、殴打,其中张涛、王某甲对其进行威胁,因电话没打好,牧某某用手机打了其脸部。之后其父亲通过微信(微信号******)向卫某某微信(微信号******)转账了3次,共计被抢劫了3500元。

22、2018年11月16日,被害人雷某某被人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林某乙(化名,在逃)等人将其骗至小主任高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李某甲、王某甲、牧某某、曹某甲、高某某、赵某乙、杨某乙、王某丙、李某甲、陆某某、邹某甲、李某庚(在逃)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其向父母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取钱财。期间因反抗和不愿意配合,李某甲、王某甲、曹某甲、王某丙等多次当面组织对其进行体罚、殴打,其中被曹某甲打了四五个耳光,罚其蹲马步;还因上课不认真,被李某甲用脚踢,被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等人扇耳光。直至雷某某被迫答应购买所谓的产品,成为老板并在之后自愿留下,最终被抢走了7万余元。

23、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李某甲被人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被顾某甲(闫某某冒充,在逃)和曹某甲骗至小主任高某某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李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高某某、赵某某、杨某乙、李某己、陆某某、陈其鹏(在逃)、李某庚(在逃)、邹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手段,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其向父母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骗取钱财,期间因不愿意配合多次被李某甲等人当面威胁、殴打,直至其被迫答应购买所谓的产品并在之后自愿留下,被抢走了人民币6万多元。

24、2018年国庆节前不久,被害人翟某某被网友“聂蓉康”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小主任张某甲管理的“家”里,后被李某甲、张某甲、文某某、安某某、赵某丙、杨金泉(在逃)、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手段逼迫其进行抖包、上课、打电话等流程,逼迫翟某某以订婚购买“五金”和订金的名义向家里打电话骗取钱财,直至翟某某之后被迫答应购买产品并自愿留下。期间,文某某在给其上课的时,其准备和文某某打架,被杨金泉将其头往地上撞,张某甲用手和拖鞋打其脸,当晚李某甲喊人将其提起来倒挂,将其头埋在撒了白色粉末(欺骗翟某某为白粉,实际上是面粉)的水中,对其实施威胁、恐吓,还叫人拿了一些粉末(为普通药物)灌进其嘴里,又给其吃生姜,李某甲还打了其很多耳光。最终逼迫翟某某向家里骗钱购买所谓的产品,抢劫其人民币165200元。

25、2018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周某某被“李雪”以谈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邵阳市小主任王某乙管理的“家”里。之后被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曹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安某某、田某甲、张某甲、王某戊(抖包主任,在逃)、刘某甲、熊某甲、常某甲(在逃)、胡某甲(在逃)、张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并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周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之后逼迫周某某向家里打电话以订婚要订金等的名义向家里骗取钱财。期间,因周某某不按要求打电话,李某甲、李某乙、田某甲威胁了其家人,李某甲打了其几次耳光。直至周某某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成为老板,并自愿留下,最终逼迫周某某向家里骗钱购买了所谓的27套产品,抢劫周某某共计75000元,其中,周某某父亲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账7万元,周某某自己银行卡内被转走了5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5起,被告人徐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6起,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5起,被告人许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4起,被告人陆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5起,被告人邹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4起,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孟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2起,被告人李某乙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2起,被告人周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邹某乙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孟某乙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2起,被告人邓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1起,被告人米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4起,被告人毛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1起,被告人白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1起,被告人翟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骆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3起,被告人宋某某参与非法拘禁、抢劫作案2起。

被告人李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刘某甲、许某某、陆某某、邹某甲、李某甲、孟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邹某乙、孟某乙、张某甲、陈某某、邓某某、米某某、毛某某、白某某、翟某某、骆某某、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刘某甲、许某某、陆某某、邹某甲、李某甲、孟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邹某乙、孟某乙十二名被告人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看守所,其余张某甲等九名被告人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1份

4、《量刑建议书》23份_。

5、《量刑建议调整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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