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莱西市**镇**村**号,无业。2017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现住莱西市**镇**村,乡村医生。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吴某乙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向莱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吴某甲虚假诉讼案卷宗一本,被告人吴某甲为达成与乔某鹏离婚的目的,2015年3月12日通过代理人葛某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吴某甲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乔某鹏住址、联系方式,吴某甲让被告人吴某乙帮忙出具一份证明,吴某乙按照吴某甲提供的底稿伪造了一份盖着莱西市**镇**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内容是乔某鹏自婚后第七天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吴某甲故意隐瞒乔某鹏出国的事实及提供虚假的乔某鹏地址,影响了法院判决,致使莱西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24日作出了吴某甲与乔某鹏离婚的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户籍证明书、法院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民事诉讼中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以其他方法指使吴某乙作伪证,吴某乙帮助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吴某甲伪造证据,导致法院错误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吴某甲系坦白,适用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吴某乙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第67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吴某甲、吴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卫忠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自己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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