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6〕20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信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5********。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现住所地***********,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0********。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懒猪”,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2013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代某某夫妇欠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及黄某某(不起诉处理)等人经营的*********公司人民币440万元,为逼迫代某某夫妇还钱,吴某某、郭某某经商议后,纠集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等人于2015年8月4日来到被害人代某某家追债,因双方协商未果,为逼迫代某某还债,吴某某、郭某某便指使康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等人从当日开始分白、晚两班全天候24小时看守住代某某,非法限制代某某的人身自由,时间持续至2015年8月13日案发。期间,2015年8月5日,因向代某某追债未果,吴某某打了代某某脸上两巴掌。2015年8月8日,因向代某某追债未果,郭某某、肖某某、康某某、罗某某等人强行将代某某从家里带至信丰县铁石口镇极富村桥下一沙坑边,威胁代某某若不还钱就将其活埋,然后用沙对代某某进行填埋,一直填埋至代某某胸前位置,郭某某等人才将代某某拉起。2015年8月11日,因再次向代某某追债未果,郭某某遂叫在场的罗某某、康某某等人教训一下代某某,康某某便上前打了代某某脸上两巴掌,随后罗某某、康某某等人用脸盆装满水,强行将代某某的头按入脸盆水中进行憋水,前后强行按住代某某的头憋水两次,后因代某某强烈反抗将水盆打破才停止。2015年8月13日,因双方协商未果,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等人欲强行将代某某带走,代某某不肯上车,双方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警务区门口发生拉扯,代某某的亲属王某某在拉扯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同时,在各被告人看管代某某的这段时间内,代某某因无法忍受各被告人的逼债行为,两次跑上其家三楼欲跳楼寻死,被肖某某、黄某某等人拉下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视频,监控录像,信丰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亮
2016年2月1日
附:
1.六被告人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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