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吴某甲与吴某乙(在逃)在吴某乙家喝完酒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丰田牌小轿车载着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往廉江市**街驶去。当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驾车到达**街**商行档口后,被告人吴某某拿着菜刀、被告人何某某与吴某甲拿着木棍、吴某乙拿着木棍冲到**商行里面,打砸商行的酒柜和酒以及玻璃门等。随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其他三人逃离现场,在途经**镇**村路段处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吴某乙趁机离开现场,然后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抓获。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毁坏的财物价值为988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何某某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
吴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外;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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