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某村某某坊*号*房,工作单位为**饭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室,无业。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某某某某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无业。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村**,快手直播。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7 年 6月8日因吸毒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洪湾派出所抓获后被处以社区戒毒,2017 年 6月26日因吸毒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南屏派出所抓获后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贩卖,吴某某微信转账6500给梁某某,梁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转账4500元给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让“韦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将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视频将毒品地点告知被告人梁某某取得毒品,梁某某将毒品交给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10月17日,举报人罗某某在宝安区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商定以1900元某某其购买两克甲基苯丙胺,罗某某随后给吴某某微信转账1900元。2019年10月18日,罗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街道蔡某村某某路**号**广场“****”店门口路边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现场缴获用于交易的甲基苯丙胺两小包(重0.53克、0.47克),在吴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重0.32克)。根据吴某某的供述,在番禺大石镇抓获梁某某,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重0.34克)。
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茂名市电白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州番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重0.16克)、麻古五颗(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重0.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5小包、麻古5颗、涉案手机5部;2.书证: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审讯视频光盘6张,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流水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毒品、手机现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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