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阙某甲,曾用名阙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庞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阙某甲、熊某某、庞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庞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被告人阙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690元人民币(600元为毒资,90元为车费)交易毒品一个,庞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阙某甲人民币690元。阙某甲随即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求购毒品,双方约定到深圳市光明区某幼儿园附近交易毒品。阙某甲将其贩卖毒品的情况告知被告人熊某某、庞某甲,并要求熊某某、庞某甲一同前往。熊某某、庞某甲明知阙某甲交易毒品,仍与阙某甲一同按约定来到深圳市光明区某幼儿园附近与吴某某交易毒品。2019年12月5日凌晨,阙某甲、熊某某、庞某甲根据吴某某发送的定位,来到阙某甲住处即深圳市光明区**村**栋**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交易少量毒品。后吴某某容留阙某甲、熊某某、庞某甲在其住处吸毒。吸食毒品后, 阙某甲、熊某某、庞某甲来到深圳市光明区**街***路**号*村**店门口与庞某某进行交易。阙某甲告知庞某某,只拿到300元毒品,故在微信退款300元给庞某某。阙某甲将毒品交至庞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净重0.2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含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阙某甲、熊某某、庞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阙某甲、熊某某、庞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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