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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家园**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我院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街**里**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园**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朱某丁,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号,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宫内早孕未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朱某丙、董某某、朱某丁、冯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起,秦皇岛市老妈乐经理吴某戊(在逃)、吴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围内开设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直营门店,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媒体、宣讲等多种宣传手段,宣传虚假的老妈乐集团实体产业规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非法集资。在明知沈阳老妈乐公司已经不再返利的情况下,向受害人隐瞒真相,继续以公司上市等为由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本息不能返还。根据2019年1月22日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8年3月21日秦皇岛经理吴某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集资诈骗57290409元,海港区范围内六家门店店长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14015879元,冯某甲涉嫌集资诈骗3747023元,朱某丁涉嫌集资诈骗4768013元,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17176688元,董某某涉嫌集资诈骗8207584元,朱某丙涉嫌集资诈骗8212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朱某丙、董某某、朱某丁、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2月21

附:1.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朱某丙、董某某、朱某丁、冯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四册,单行材料四份,司法鉴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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