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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盗窃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号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昌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昌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乡**分场***队**号,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昌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镇*街旁边的河边钓鱼时发现挖机推倒的电线杆上有电缆线(铝芯),他们便将电线盗窃并由吴某某驾车运送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200多斤铝芯电缆线售卖所得共计600余元。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又到**镇*街旁边的河边(距第一次盗窃的位置不远处)钓鱼时,再一次将挖机推倒的电线杆上的铝芯电缆线盗走,驾车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300多斤铝芯电缆线售卖所得共计800余元。

3.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镇*街供电所盗窃铝芯电缆线后,驾车将所盗铝芯电缆线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500多斤的铝线售卖所得共计1200元。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镇***组的一个道路出口处盗窃铝芯电缆线后,驾车将所盗铝芯电缆线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200多斤铝线售卖所得共计400余元。

5.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镇*街上一户人家的院子内将他人捆扎好了的铝芯电缆线盗走后,驾车将所盗铝芯电缆线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200多斤铝芯电缆线售卖所得共计500余元。

6.2020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乡的路边盗窃铝芯电缆线后,驾车将所盗铝芯电缆线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500多斤铝芯电缆线售卖所得共计1000余元。

7.2020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厂附近盗窃铝芯电缆线后,驾车将所盗铝芯电缆线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400多斤铝芯电缆线售卖所得共计800余元。

8.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在**镇*街供电所门口盗窃铜芯电缆线后,驾车将所盗铜芯电缆线运至**街上被告人乔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600多斤铜芯电缆线售卖所得共计5400元,经鉴定价值为16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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