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0〕Z217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不识字,务工,住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府**栋**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府**栋**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府**期**栋**宿舍(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前后,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伙同被告人鲁某某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至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恒大御府小区二期地下室内,盗窃该小区施工方存放于此的水泥、瓷砖、粘合剂等建材,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的犯罪数额为5677元;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犯罪数额为46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7日左右一天中午十二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鲁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恒大御府小区二期地下室内,使用劳动车将39包总价值975元的水泥盗走。
2.2020年9月17日左右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至恒大御府小区二期地下室内,使用劳动车将2包总价值58元的胶泥盗走。
3.2020年9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至恒大御府小区二期地下室内,使用劳动车将总价值4644元的瓷砖盗走。
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材料单价单、收条等;
2. 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四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宝英
检察官助理:张敬轩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158****)、鲁某某(187****)、李某某(153****)、赵某某(138****)现在住处候审;
2. 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附补充材料捌页);
3.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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