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600281993********,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海南省临高县**村**号。有前科(2016年因抢夺罪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690241998********,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村**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600281996********,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6月1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周某某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昆明**房处,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及电脑,盗取他人的QQ号及密码,然后以QQ主人的身份发送QQ信息给通讯录好友骗取钱财。至2020年1月7日,共骗取吴某某、何某某等人QQ好友人民币1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骗取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吴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属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具有坦白情节,吴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7月7日
附:1.三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卷2页,光盘10张、U盘一个、手机6部、平板电脑3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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