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8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7年6 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北流市**镇**村**组一间小卖部门口,将一施工队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皮卡车里的一把东城牌手电钻和一条红塔山香烟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钻和香烟被盗时价值人民币共690元。
2、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北流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欧某某家中,趁家中老人卧病在床之机,将放在房间抽屉里用几个红包分别装着的共4892元人民币盗走,之后,往**村***水库逃走,被村民抓获并报案至民乐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坐垫内依法扣押到4892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共2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远建
检察官助理:龚园园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北流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及卷宗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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