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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沙田镇**村**号,现暂住广丰区**街道**小区,工作单位无。2013年3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上饶市广丰区多次以撬汽车玻璃、拉开未上锁的车门等方式盗窃多部汽车车内物品:

1.2020年4月2日凌晨,在广丰区芦林街道月湖北路盛宏投资管理公司门口,吴某某以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阮某某的别克车内行窃,盗得现金6000余元及一条硬中华香烟; 

2.2020年4月3日晚,吴某某在**街道安吉小区对面的一条马路上钻进一辆未关窗的路虎越野车偷盗车内9包细支中华香烟、3瓶白酒、300余元现金,随后又到贞白医完对面裕丰大道路边,分别以撬玻璃和拉开未上锁的车门方式,进入两车亭在路边的轿车内进行盗窃,盗得2包硬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一包青花瓷香烟和70元左右现金; 

3.4月8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在**街道**街中国银行门口,以拉开未上锁的车门和钻未关紧的车窗为方式进入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车内行窃,盗得现金110余元、4包软中华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2包软壳利群香烟; 

4.4月15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在**街道永利大酒店门口的丰溪河马路边上,以撬玻璃的方式进入一辆别克轿车(车牌赣******)行窃,偷得现金20700元、5包花利群香烟、3包软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 

5.4月22日凌晨,吴某某在永丰街道枫桥路以撬玻璃和拉开未上锁的车门方式进入两辆车内行窃,偷得现金170余元、2包软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和2包软壳利群香烟; 

6.4月27日凌晨,在**街道**街中国银行对面马路边,吴某某以撬车玻璃和拉开未上锁的车门方式,进入两辆车内行窃,偷得现金22元、6包细支南京香烟、3包硬壳黄鹤楼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和两个黄金珠子。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枚黄金珠子的价格为1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10张、物证照片6张、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1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份等书证材料;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公诉与辩解;4.被害人俞某某、阮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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