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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深圳市**速递有限公司的快递派送员,负责派送**工业区区域的快递。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进行快递分拣时,将属于他人派送区域的货到付款的快递件偷走,被告人吴某某进行配送并让客户向其个人账户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人吴某某所盗窃的快递件共计人民币24812.9元。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速递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已将货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款已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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