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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汉族,1990年****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无业。2019年8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25日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流窜到陇南市西和县、武都区将自己账号为1310571****的支付宝收款码覆盖张贴在商家的支付宝收款码上盗取商家营业款10899.83元。2020年2月11日在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被武都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出用于实施盗窃的二维码720张。武都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吴某某号为1310571****的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经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该账户盗窃商家营业款所得共计1089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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