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6********,苗族,中专文化,**汽车美容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与向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黔石高速工程项目黑溪至连湖的隧道施工工地盗窃电线。被告人吴某某起初以修车无法前往为由予以拒绝,后同意向某某的要求,答应如果向某某盗窃得手,可以前往现场帮忙,并提供车辆运输。当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到向某某盗窃得手的电话后,便驾驶自己的黑色日产牌(无号牌)小型汽车前往工地,并帮忙搬运电线装载上车,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电线卖到黔江区**镇**组秦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处。 

2020年5月6日民警在**镇**组**号秦某某家中地下室将其从向某某处收购的电线予以了扣押。

2020年5月19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被盗电缆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983元。

    2020年7月1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吴某某到黔江区城西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等;

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昌某某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勇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